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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後離婚孩子歸誰 | 哺乳期離婚怎麼處理撫養權

子女撫養 閱讀(2.13W)

哺乳期後離婚孩子歸誰 哺乳期離婚怎麼處理撫養權

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年齡尚小,同時此時也很需要母親的哺乳,所以在此時要是父母離婚的話,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是會判歸女方。當然,離婚夫妻可以協商一致的話,那麼也是可以約定將孩子撫養權給男方,而女方日後支付孩子撫養費。

一、哺乳期後離婚孩子歸誰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這是因為用母乳哺養,對嬰兒的生長髮育最為有利。從嬰兒的生長髮育的利益考慮,夫妻離婚後,凡是正處於用母乳餵養的子女,應依法由哺乳的母親撫養。

而對不用母乳餵養的孩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作了如下司法解釋: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

(二)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親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三)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親生活。這裡要求父親的撫養條件和撫養環境,必須是對撫養兩週歲以下子女的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男方如何爭取子女撫養權

出於嬰兒成長髮育的需要,法律法規明確指出,處於哺乳期的子女,以隨同母親生活為原則。但是,這不是絕對原則,很多時候,出於孩子利益考慮,在某些狀況下,哺乳期的孩子跟隨父親生活,反而更有利於其的成長。因此,男方為了爭取尚處於哺乳期孩子的撫養權,可以從以下角度搜集證據和材料:

(一)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二)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成長的;

(三)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不能給孩子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

(四)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五)雙方分居時間較長,分居期間孩子一直隨男方一起生活,孩子已經習慣了現有的生活和成長環境,貿然改變會對孩子成長形成不利影響的。

不管是在什麼階段,只要父母離婚同時孩子尚未成年的話,那麼就必須要對孩子的撫養問題作出處理,其中就包括了撫養權、撫養費以及探視權等問題。而孩子在哺乳期的話,雙方協商一致的話,可以協商約定撫養權歸屬。不能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官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