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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知名律師】未婚同居引發的財產糾紛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2.72W)

案情簡介

【成都知名律師】未婚同居引發的財產糾紛

男女雙方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開始同居生活,並生下一子,後因感情不合開始分居。因財產糾紛,雙方訴至法院。日前,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同居關係財產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返還給原告同居期間共有財產10850元。2010年9月,原告李先生和被告王女士在外打工時相識並同居生活,2011年9月20日生下兒子小李。2013年雙方感情出現危機,即便在同一地方打工,被告也不再願意與原告共同生活。原告找被告溝通,希望被告看在兒子的份上,珍惜雙方的感情,並要求被告一起去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被告不同意結婚也不同意再和好。為此,雙方解除同居關係,雙方感情徹底破裂。2013年5月25日,被告私自領取原告存於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內的3萬元存款。2013年6月,原告發現卡記憶體款被領取即質問被告,但被告拒不返還。為此,原告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現金3萬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在一起共同生活,屬同居關係,雖然法律不保護同居關係,但原、被告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之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在雙方對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收入並無特別約定下,對存於原告農行卡內的3萬元應認定為原、被告的共有財產,應當在原、被告間平均分割。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返還給原告同居期間共有財產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