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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小王與老王因返還原物糾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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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房產糾紛】小王與老王因返還原物糾紛一案

2011年老王(原告)向小王(被告)要求返還其在南開區的一處承租房。小王、劉某分別為老王的大兒子、大兒媳婦。爭議房屋即南開區此處承租房,該房屋為拆遷所得。原先房屋拆遷以後獲得南開區一獨單(系本案承租房)和河西區一偏單,老王與小王協議獨單歸小王居住,老王隨二兒子住在河西區偏單。老王現以該房屋為單位分得,且與二兒子居住過於擁擠為由,要求大兒子返還爭議房屋的佔有、使用。實際上,小王得知是因為老王想和自己的後老伴單獨居住,才以和二兒子居住擁擠為藉口要求小王返還爭議房。所以,小王與劉某不同意返還房屋,老王遂騙走房屋租賃合同不予歸還。後老王與小王、劉某協商不成,老王找來鎖匠撬開承租房的房門並與趕來的劉某發生爭執。由於小王以及小王全家都在承租房居住,並且與老王有協議在先,故阻止老王入住。老王遂起訴小王。

辦案思路及心得

2012年7月,小王聘請我所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律師在詳細詢問被告小王以後,認為老王的訴訟請求不符合公平原則,在查閱相關法律後,針對本房屋糾紛案具體情況制訂了詳盡的訴訟策略,力爭讓委託人繼續享有爭議房屋的使用權。審理經過:本案於2012年7月開庭,原告提交了:

1、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2、遺失證明;

3、戶口冊影印件;

4、往來收據16份,影印件9頁。

原告訴請:

1、被告停止侵害,將原告承租的南開區某小區房屋騰空,交給原告佔有、使用;

2、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並保證不再侵犯原告對南開區某小區房屋佔有、使用權,及依產權單位規定進行房屋置換的權利;

3、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3008元以及原告自入住養老院之日起到被告騰房之日止所支付的養老院的費用;

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庭審中律師發表代理意見:

一、爭議的房屋是由原和平區住房拆遷而來,拆遷的原則是按人口分配。不是原告所說單位分得。

二、拆遷所得河西區一偏單和南開區一獨單,拆遷時當面協議獨單歸被告所有。被告曾多次要求將戶口遷至訴爭房屋,均遭到原告的拒絕。

三、關於南開區獨單的房屋租賃合同(房本),被告自居住在該房屋時就已經從拆遷指揮部拿到房本並一直繳納房費。

四、被告不與父母同住,但生活費醫療費均按時按需給付。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調查審理認為,原告老王與被告小王系父子關係,被告小王經原告允許在訴爭的天津市南開區某處公產房屋內居住多年,並由被告交納了訴爭房屋的租金及電費,法院認為訴爭房屋由被告小王繼續居住為宜,但被告小王應每月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費。

對於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並保證不再侵犯原告對南開區某小區房屋佔有、使用權,及依產權單位規定進行房屋置換的權利及原告主張的配鏡費換鎖費,因原告未充分舉證法院不予支援;

對於原告要求被告給付養老院的費用,法院認為該筆費用並非必要支出,遂法院不予支援。

歷時兩次開庭,雙方進行激烈辯論和質證,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返還原物的訴訟請求。爭議房屋仍由被告小王繼續居住,訴訟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