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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缺席判決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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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件缺席判決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離婚案件缺席判決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離婚案件缺席判決的法定條件是被告經過傳票合法傳喚之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起訴離婚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另外,法律還有特別規定: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需要多少時間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起訴離婚的程式是提起訴訟、法院立案、法院審理判決等,普通程式審理期限是6個月,簡易程式是3個月。

二、離婚訴訟的時間限制是什麼?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在當代的社會離婚型別的案件處理的時候,實際上是有很多的限制性的規定的,比如說原告如果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活動,而且也沒有委託律師的話,是可以按照自動撤訴來進行處理的,被告如果沒有到庭參加離婚訴訟型別的案件,人民法院也是可以缺席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