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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決條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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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出席法庭開庭審理案件的法律傳票後,有的被告人以為只要當天不出庭,法院就不能對案件進行開庭審理,其實被告人缺席也是可以進行判決的,那麼對被告進行缺席判決條件是哪些呢?本站為你解答。

缺席判決條件是哪些

一、經過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合法傳喚"

要經過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的"合法傳喚",合法傳喚指的是人民法院要嚴格地依照法定程式和方式對當事人進行傳喚。傳喚的方式有三種,一要使用傳票,二要把傳票送達本人,三要有送達回證。如果用傳票傳喚,或送達開庭通知書,應附有送達回證,由受傳喚的被告人簽名、蓋章,以證明他在法定期限內接到了傳喚通知。口頭、廣播、喊話甚至讓他人轉告的簡便傳喚方式,都不是這裡所談的"合法傳喚",所以不能作為缺席判決的條件。

二、經過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兩次合法傳喚

要經過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的"兩次合法傳喚",傳喚的次數不得少於兩次,而且兩次傳喚都必須合法。雖然兩次傳喚,如果其中一次傳喚合法,另一次傳喚不合法,就不能以經過兩次傳喚為理由,對被告作出缺席判決。

三、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雖經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的"兩次合法傳喚",還要看被告人沒有到庭有無正當理由。所謂正當理由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理由外,還應考慮當事人遇到的其他困難。如被告人有緊急公務需要處理等。但有的被告單位主要負責人或代理人藉口工作忙而拒不到庭,不屬於正當理由,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四、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8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這一規定,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這裡所說的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時,在當事人未到庭陳述、辯論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即作出判決。在行政訴訟中,被告不僅應提供其作出導致行政行為的證據和規範性檔案,而且還應當出庭對自己所做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根據進行解釋和答辯。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後,被告仍不到庭,可視為其放棄了在法庭上行使答辯的權利,要承擔可能敗訴的不利後果。

以上是關於對被告進行缺席判決須符合什麼條件問題的解答,缺席判決條件必須全部滿足上述三個條件,要嚴格審查人民法院是否對被告進行了合法傳喚,其次還要審查被告不到庭是否有正當理由,如果符合條件則可以進行缺席判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惠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