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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決的送達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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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席判決的送達的適用條件

缺席判決的送達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缺席判決相對於缺席審判而言,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當事人核對證據,聽取陳述,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者答辯狀和證據後,依法作出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適用缺席判決的條件主要有:

1、 必須傳票傳喚。這一條件包含兩個方面的要求:傳喚的方式必須使用傳票,既不能口頭傳喚,也不能電話通知;傳票必須直接送達被通知到庭的當事人,並在送達回證上簽字,不能讓別人,更不應該讓對方當事人捎帶傳票。

2、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對經過傳票傳喚仍不到庭的被告,是否適用缺席判決,還要看有無正當理由,如果被告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是出於有不可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況,則不適用缺席判決。

3、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

4、公告送達開庭傳票逾期未到的。

二、缺席判決對原告和被告的區別

1、對於原告提出訴訟然後開庭不到,要被視為不想起訴,那麼這種情況是可以由法院來裁決作為原告撤訴處理。

2、被告到庭主要就是給自己進行辯解,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被告不到庭同樣根據確實的案件情況審理後進行缺席判決。

3、不論是被告還是原告在開庭過程中沒有正當的理由就在中途離開了庭審現場,那麼也可以做出缺席判決。4、原告不到庭會視為撤訴,被告不到庭繼續審理判決。

5、缺席判決對原告有利。原告還有再進行起訴的機會,而被告只能接受法庭的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當不能及時對席判決,應及時作出合理解釋,保證自己的權益。瞭解一定的法律法規,可以幫助我們更好的解決問題,並保證我們權利的充分行使。關於缺席判決的送達的適用條件,小編已經做出了相關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