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結婚>

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問題

結婚 閱讀(4.68K)

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問題

現實生活中會遇到很多協議的問題,當然近年來也出現了婚內財產協議。那麼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是否有效呢?婚內財產協議的限制是什麼呢?婚內財產協議的無效的情形又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編為您介紹一下關於婚內財產協議的相關問題。

1、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

(1)婚內財產協議的對內效力

是指約定對當事人夫妻自己的效力。根據民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一旦生效,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不得隨意變更、撤銷,如果確實需要變更撤銷的,須經由雙方協商一致。

(2)婚內財產協議的對外效力

《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所以說夫妻之間所做的財產約定對外生效與否,只有當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時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對第三人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

2、婚內財產協議三類效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筆者在實務中遇到不少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3、婚內財產協議三種無效約定

(1)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以上就是小編總結的關於婚內財產協議的相關問題的解答,主要介紹了三個方面的內容包括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婚內財產協議的限制規定以及婚內財產協議的無效情形,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到您。當然了,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各種新事物,我們在遇到新問題、新事物時,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