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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準夫妻買房如果離婚怎麼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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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準夫妻買房如果離婚怎麼分割財產?

一、在我國準夫妻買房如果離婚怎麼分割財產?

現下,婚前買房已成為很多準夫妻的選擇。房子作為婚姻關係中大額固定資產,婚前還是婚後買,首付家裡給房產證要寫誰的名字,父母贊助買房房屋產權歸屬如何劃分等等複雜多樣的糾紛在離婚時較為常見。

1、男方父母出資給首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情況,應指出全資購買,而非僅支付首付款的情況。故,男方父母出資給首付的房子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個人財產給首付,與配偶共同還貸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因此,在這種情形下,房子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房產。

3、婚前個人全款購房,加不加名的影響

根據我國的《婚姻法》:“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加不加名字在離婚時對房產分割是有影響的,即加不加名決定著在離婚時配偶有無權利分割房產。

二、離婚財產的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在我國準夫妻買房如果離婚分割主要還是根據購買房產是出資人的情況來定的,也可以根據其產權登記情況而定。針對離婚財產的分割原則,相關法律條例也做出了明細規定,包括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有利於生活和便於生活的原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