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我在國外媳婦要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夫妻一方在國外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也有協商或者是起訴兩種,如果配偶一方在國外的,無法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的,原告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此時法院只能對夫妻財產中屬於中國的部分進行分割,當事人可以在當地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將房產變賣折現後再歸國以中國法律進行分割。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哪些情形可以起訴離婚?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不少夫妻在國外也是有財產的,對於此種情形,若是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最後也無法協商確定具體該如何分割財產,那麼也是可以由任何一方當事人,書寫離婚訴狀之後,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的。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之後,必須要確定哪些共同財產屬於境內,對於國外部分的財產不能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