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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一人公司包括在內嗎?

財產分割 閱讀(1.44W)

夫妻共同財產一人公司包括在內嗎?

一、夫妻共同財產一人公司包括在內嗎?

夫妻共同財產中一人公司只要是婚後成立的就是包括在內的,但是如果是夫妻中的一個人在婚前自己成立的就不能簡單的算作是二人的財產,只能將公司在開設的時候因為經營而得到的利益就應該放在共同的部分由兩人一起使用或者在離婚的時候正常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及處理:

隨著社會的進步,夫妻之間對財產關注越來越強烈,尤其是當涉及到財產分割以及財產繼承時,因為財產關係到一個人的生存問題,當無法與他人共同生活時,最重要的就是財產該如何處理。

特別是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涉及財產的問題日益突出,當然,我國《婚姻法》對此做了明確的規定,為我們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本人試從審判實踐角度出發對夫妻財產方面的一些問題進行一些研究,並提出一些粗淺的看法。

根據《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所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

4、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凡是重大財產問題,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理。

綜上所述,一人公司在屬性上就是一個人用自己的錢財建設並且用來賺錢的方式,如果只是在結婚之前靠自己力量成立的就不能直接歸為夫妻的部分而被不公平的分掉,此時只有賺到的錢才是夫妻可以一起利用且離婚分開的時候可以用來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