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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一人公司是否可分割公司財產

財產分割 閱讀(3.22W)

夫妻共同財產一人公司是否可分割公司財產

一、夫妻共同財產一人公司是否可分割公司財產?

公司股權屬於共同財產,但公司的錢不等於股東的錢,一般不能直接分公司財產,只能每年分公司盈利或虧損,對公司承擔連帶的責任。

由於新《公司法》修訂以前,我們國家法律不承認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因此很多公司是夫妻兩個人一起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的,當夫妻雙方離婚時,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很多地方法院的傾向性意見均認為,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並不能絕對等同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所載明的事項只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應按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去處理。對於此類公司股權的分割處理由於不涉及第三人股東,人民法院一般會按以下方式處理:

1、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協商一致由一方取得股權,人民法院會按其協議處理,但是必須符合《公司法》及相關規定中關於一人公司的規定並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2、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協商一致由雙方繼續共同經營的,人民法院會按其協議處理,若涉及持股比例的變化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戶”。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三、哪些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後個人財產。所謂婚後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後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總之,就算是一人公司,但想要直接分割公司財產的這種想法也不切實際,但夫妻兩個人可以對公司以及股權的所有權問題進行變更。分割公司是非常複雜的,建議夫妻兩個人最好是根據當時的出資情況協商處理。可以肯定,用夫妻共同財產註冊的一人公司,因公司取得的盈利肯定算夫妻共有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