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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公證為一方個人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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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公證為一方個人財產嗎?

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可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由此可見,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以約定為個人所有,但只對雙方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即使約定為夫妻個人財產,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仍可以要求用該財產償還。

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的,即使不辦公證,也是合法有效的,但辦理公證可以減少糾紛。具體到辦理公證的手續,對於動產,應攜帶書面約定、結婚證、雙方身份證到公證處辦理即可。對於不動產,應攜帶書面約定、結婚證、雙方身份證、不動產產權證書等到公證處辦理,之後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因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從而獲得相應的賠償金,這是針對受害者的治療及傷情而賠償的專門費用,歸受害者這一特定物件所有,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基於殘疾賠償金專屬性的特點,該款項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辦理財產公證手續的時候,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已婚者還須提交結婚證書;2、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3、有關的財產證明;4、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