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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1.56W)

一、在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在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

1、雙方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這個原則既反映在了《民法典》的各條法律的規範中,也是我國人民法院在判決雙方離婚案件的辦案的一種指導。這個原則實際體現在了雙方離婚財產分割上,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分別有平等權利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同時也要平等地承擔雙方共同債務的義務。

2 、 還有就是雙方照顧到子女和妻子利益的原則,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還需要特別注意保護到未成年的子女的合法的權益。未成年的子女的合法的財產不可以列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

3 、還有就是有利以後生活的原則。

4 、另外就是需要照顧到夫妻中沒有過錯的一方為判決原則。

三、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效?

婚內財產協議是有效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該協議受法律保護。

事實上,關於夫妻共同財產也可以這樣理解,絕大多數在婚後依靠個人勞動或個人投資所取得的這些收益,在沒有什麼其他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置。但是,婚後的人身損害賠償金是針對個人的,所以不是婚後所有的收入都為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