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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購房合同後離婚算婚後財產嗎 | 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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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購房合同後離婚算婚後財產嗎,規定是什麼?

一、簽訂購房合同後離婚算婚後財產嗎,規定是什麼?

簽訂購房合同後離婚是否算婚前財產的相關規定是:

1、如果婚前簽訂合同並支付全款,婚後才下房產證,只要證上沒有對方名字,絕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2、婚前簽訂合同買房,婚後辦證,只要房產證登記的兩人名字,肯定是共同財產;

3、婚前簽訂合同並出首付,馬上結婚共同還貸,房產證只登記一方名字,應該算共同財產。因為首付款相對較少,還款期限較長,算共同財產更為合理。

4、婚前簽訂合同並出首付,婚後還貸主要是買房者父母,房產證只一方名字,應該算婚前個人財產更合理。這種情況必須簽訂書面的贈與協議約定只給子女一方所有,否則視為共同財產。

5、婚前簽訂合同並出首付,婚後共同還貸,但婚前首付款經婚前財產公證的具有法律效力

二、相關法律依據

第一:法律規定

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二:《婚姻法》解釋規定

1、《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

2.《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以上幾種情形基本上歸納了屬於共同財產的情形,但是現實生活是豐富多變的,不可能全部歸納在上述五種情形,具體的情形還需要仔細的分析歸類。

標題中提到的情況是否屬於婚後的財產不能一概而論,一般分為五種情況。如果按照相關的規則判斷可以認定為是婚後財產的,必須要儘快進行相應的公證,以免財產遭受損失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如果雙方對於房產進行了協商並且達成一致的,按照約定執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