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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變更有影響夫妻財產嗎 | 相關規定是什麼?

財產分割 閱讀(1.94W)

公司股東變更有影響夫妻財產嗎,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股東變更有影響夫妻財產嗎,相關規定是什麼?

公司股東變更只要不是夫妻不再擁有股東的身份沒有股權,是不會影響夫妻財產的。但是如果股東不再是夫妻或者不是雙方中的一方,那麼其財產也會相應減少這一部分。在婚前取得公司股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後取得的股權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相關法律依據

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兼具資合和人合性質的公司形態,基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人資二合性,決定了股東權是一種兼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權利。例證有三:

1、我國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具有資本充實義務,當股東出資不實時,股東負有對公司實際出資的義務,這樣,公司和股東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係。但是我國司法實踐禁止股東對公司的出資義務與其他債務相抵銷或者將其轉讓,這間接承認了股東權具有人身權的性質;

2、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中,雖然明確“出資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從公司法的角度看,出資額和股權是二個相互聯絡但是又有重大區別的概念。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要求分割出資額時,其他股東必需放棄優先購買權,這樣,非股東配偶類似於公司法第72條的“股東以外的人”;也就是說,婚姻法司法解釋亦承認,股權專屬於股東配偶所有,非配偶股東僅是“股東以外的人”;

3、即使以“隱名投資”說而論,根據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的規定,隱名投資人要想獲得股東身份,亦必需經股東半數同意。因此,股權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

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股東配偶轉讓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是否需要其非股東配偶的同意,法律並無明確的規定。為此需要結合《合同法》等法律來綜合考量。

法學理論及司法實踐均認為,股權轉讓受公司法調整。根據前文論述,由於股權具有人身權的性質,並非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原則上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股東配偶轉讓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並不需要其非股東配偶的同意。

特殊情況下,要想否定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股東配偶轉讓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的效力,需老師是否有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情形,即受讓方是否具有惡意,比如明知轉讓方夫妻正處於離婚訴訟期間或夫妻感情惡化期間,以明顯低於市場公允價值的的價格受讓股權。在此種情況下,非股東配偶可以向法院提起轉讓合同無效之訴。

事實上,在法律實踐中,儘管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並不要求轉讓方的非股東配偶簽字同意,但是,如果股權轉讓協議想向公證機關進行公證或向律師事務所提出律師見證要求,公證機關及律師事務所會要求非股東配偶簽字同意。

我們從正文中可以知道,公司股東不論發生怎樣的變化,只要夫妻雙方或者其中的一方還作為股東擁有相應的股權,那麼夫妻之間的財產是不受到這個因素影響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婚前獲得的股權不應算作共同財產,而是一方的婚前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