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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財產公證的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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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財產公證的相關法律規定

隨著目前離婚率的增加,很多家庭為了明確雙方各自財產的歸屬,在結婚前會對雙方財產進行一個公證,對於夫妻共有財產的判定,法律上有著明確規定,由於多數夫妻對於夫妻共有財產公證並不瞭解,接下來,本站小編就夫妻共有財產公證的相關法律規定整理了相關資料。

一、辦理夫妻共同財產公證需要滿足的條件

1、必須是合法結婚的夫妻雙方。

2、夫妻雙方必須是真實自願進行共同財產公證。

3、夫妻雙方親自辦理公證,不得有他人代為辦理。

滿足以上條件後,夫妻雙方可以去所在地區的公證部門辦理婚後財產公證手續,確定協議的效力。

二、辦理夫妻共同財產公證的程式

1、攜帶個人的身份證明;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2、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協議書上簽名。當事人可於規定期限日憑收費單據領取公證書。

三、公證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1、工資、獎金。

這裡的工資、獎金,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範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目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買賣證券、持有公司股權(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設立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成立個體工商戶,這些均屬於生產、經營、投資的範疇,在婚姻存續期間,因上述行為而取得的收益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繼承法意見》51.規定,“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與此相對應,接受繼承的效力,自然也要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否則放棄的效力就沒有“著力點”了,這已經成為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的共識,《物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根據《繼承法》第二條的規定,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的時間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死亡的時間。

4、其他: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軍人名下的部分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夫妻共有財產公證的相關法律規定的相關內容,從前面的內容,辦理夫妻共有財產公證必須是合法結婚的夫妻,提供結婚證明檔案。並且需要夫妻雙方本人辦理,自願真實的原則,在進行夫妻共有財產公證辦理時要遵守相關部門規定的法定程式。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廊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