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抵押擔保>

股權質押能否變更股東 | 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抵押擔保 閱讀(1W)

股權質押是一種常見的權利質押的方式,受到很多人的關注。股權質押是不是等於變換股東的身份,這個問題經常會困擾很多人。那麼,答案是什麼呢?股權質押能否變更股東呢?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股權質押能否變更股東?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股權質押能否變更股東

股權質押並沒有改變原股東身份,不需要變更股東。只是股權質押後,需要到相關部門進行登記,註明該股權經過質押了,存在權利限制。

股權出質以後,不得轉讓。要使轉讓合法有效,必須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而且轉讓所得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因為雖然在出質以後,該出質的股權仍然是出質人所有,也只有出質人才能享有處分權,但是該出質的股權在出質後已經被質權人以登記形式佔有,成為債權的擔保,所以出質人的處分是受到限制的,如果未經出質人與質權人的協商一致,出質人轉讓該出質股權的行為是無效的,如果給質權人造成損失,出質人還應當賠償損失。如果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在債務清償期屆之前轉讓出質股權的,則出質人應當進行預清償,有一方不同意預清償的,則應當將所得款項進行提存,繼續質押。

二、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四十條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予以特別確認。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一條【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權的設立】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二條【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權的特別實現方式】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 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設立及轉讓限制】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綜上可見,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質押應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未上市的內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質押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質押應向審批機關辦理審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綜上所述,股權質押能否變更股東,實際上是不可以的,股權出質以後,不得轉讓。要使轉讓合法有效,必須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而且轉讓所得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股權質押後,需要到相關部門進行登記,註明該股權經過質押了,存在權利限制,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太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