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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規定有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1.3W)

離婚後財產糾紛規定有哪些?

一、離婚後財產糾紛規定有哪些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二、房產分割

1、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房的認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償還餘款的,不屬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情形,該不動產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綜合考慮出資來源、裝修情況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依成本價購買,登記在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公房承租權所對應的利益系作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在離婚處理房產時綜合考慮公房承租權利益來源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2、婚前借款買房婚後共同償還的處理

夫妻一方婚前對外借款支付全款購買房屋,房屋登記於付款方名下,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借款,離婚分割財產時,可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三、債權債務分割

1、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區分標準

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推定為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同時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根據具體案情認定構成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主觀上不具有舉債的合意且客觀上不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2)債務形成時,債權人無理由相信該債務是債務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為債務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

在現實社會中,可能很多人不知道財產種類多樣化,及夫妻關係的複雜性。所以,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問題是比較難解決的問題。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需要以最高院的相關規定為基本原則進行審理,從而保障雙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