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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割糾紛有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2.02W)
離婚後財產分割糾紛有哪些
關於夫妻協議離婚後的財產糾紛,對離婚協議反悔或起訴要求履行離婚協議是一種情況。另外還有其他型別的糾紛,如:
1、要求分割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離婚協議書》的審查僅僅是形式上的審查,不作實質審查。至於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是否對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婚姻登記部門自然無從知曉。實踐中,有很多當事人為了省事或不注意,經常會在離婚協議中遺漏一些夫妻共同財產。像這些遺漏的夫妻共有財產的處理,在夫妻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中佔有較大比重。
2、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了自己的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當事人在協議離婚後,如發現有夫妻共同財產未進行處理,或發現另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要求依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