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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糾紛適用法律有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7.73K)

離婚財產糾紛適用法律有哪些?

夫妻二人離婚後,必須對婚姻中擁有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此很可能會產生離婚財產糾紛。關於離婚財產糾紛,我國有法律法規對其進行了約束和規定。那麼,離婚財產糾紛適用法律有哪些?離婚財產糾紛怎麼處理?本站在下文中進行了解答。

一、離婚財產糾紛適用法律有哪些?

離婚財產糾紛適用法律主要是《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

1、《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9條的規定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離婚財產糾紛怎麼處理?

1、適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各項原則。

離婚後財產糾紛實質是離婚糾紛之延續,仍屬離婚糾紛,受《婚姻法》調整,故應適用《婚姻法》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各項原則。包括: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2、對財產分割協議從寬審查。

離婚糾紛中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三大內容是一個整體,財產分割方案是雙方慎重考慮,權衡利弊後作出的決斷,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具體表現,不宜輕易否定。對財產分割協議應以形式審查為主,以尊重當事人約定為原則,變更協議內容為例外。

3、尊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

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注意,法律規定可以撤銷或變更原財產分割協議的情形並不包括顯失公平、重大誤解。不能以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為由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離婚的當事人在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難免帶著感情、親情及他人無法感知的因素,達成的協議也就未必絕對公平,不宜以衡量其他民事合同的標準來判斷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公平、合理。

4、審查該財產資金來源、形成經過。

一方對另一方在《離婚協議書》訂立後,離婚證書領取之前購置的財產主張權利的,應審查該財產資金來源、形成經過及訂立《離婚協議書》時雙方是否知道該情況或已作處理。如離婚協議中已約定財產歸屬,對要求重新分割的請求不予支援。

5、對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提起訴訟要求予以分割。

6、對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已提出的某項財產,因證據不足,法院未予認定,後該當事人又有充分的證據,應該對原判決申請再審,而不得再次提起訴訟。

但原判決未作處理或明確告知如有新證據可另行起訴的不在此列。

7、根據《婚姻法》第47條提起訴訟的。

根據《婚姻法》第47條提起訴訟的,應審查離婚時雙方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爭議財產的存在、是否已與其他財產或債務合併處理等等。如不屬於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債務侵佔另一方財產情形的,不應重新分割財產、處理債務。

對於夫妻在婚姻持續期間擁有的共同財產,在離婚後進行合理、公平的分割,這不僅是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也是個人的道德義務。法院對夫妻二人間離婚財產糾紛的處理方法也是有法可依、合理合法的,不會無故損害個人的利益。以上就是對離婚財產糾紛適用法律有哪些以及離婚財產糾紛怎麼處理這兩個問題的解答。離婚財產糾紛並不是一個簡單、易處理的問題,如果您還有其他關於這方面的問題,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