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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提起的條件有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2.02W)

離婚後財產糾紛提起的條件有哪些

一、離婚後財產糾紛提起的條件有哪些

1、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給付財產和相關款項的

婚姻當事人離婚後,一方拒不履行離婚協議或者不完全履行離婚協議給付另一方財產或者相關款項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離婚協議的效力,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

2、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的

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離婚協議,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經過法院審理,另一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沒有脅迫、欺詐等行為的,則會維持離婚協議的效力。一方認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顯失公平或者重大誤解,而訴訟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援。

3、婚姻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由於某種情況沒有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財產,即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訟請求分割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4、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

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訴訟離婚後,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情形:

1、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

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訴訟離婚時未涉及到的財產

訴訟離婚中未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發現後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訟請求分割這些夫妻共同財產。

3、離婚判決書、調解書表明某些財產有證據後可以另案再訴的

在訴訟離婚時,因證據的原因,法院沒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存在,離婚判決書、調解書中表明這些財產有證據後可以另案再訴的,一方當事人在離婚後發現了證明夫妻共同財產存在的證據,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這些夫妻共同財產。

在我國相關的離婚當事人,在辦理這類案件時,如對相關的財產沒有進行分割,或是相關的財產在進行分割時,不能協商辦理的。我國的當事人可以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相關的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相關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