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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的主要財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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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的主要財產包括哪些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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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的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1、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加工資、貴重首飾、摩托車、汽車等。

2、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繼承、遺贈、贈與和其他合法途徑(如股息、利息、紅利等)所得的財產。

3、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如專利權所得報酬、稿酬等。

4、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債權。

6、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在10年以上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結婚登記時,夫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8、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9、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如夫妻雙方對某項財產的歸屬有爭執,除非主張權利的一方提出有力證據,否則一般就視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