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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深圳離婚財產怎麼分

財產分割 閱讀(5.02K)

一、一般情況下深圳離婚財產怎麼分

一般情況下深圳離婚財產怎麼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戶”。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三、離婚財產分割無效的情形

1、財產歸子女。實際上,這些財產仍然由父母掌控,從法律上看贈予沒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認定無效。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所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等同於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離婚夫妻分割是夫妻共同財產,不可以分割別人的財產,當然了別人也無權進行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一般雙方先進行商量,畢竟錢是雙方兩人的,只有在協商不可以一致的情況下,才需要到人民法院,進行判定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