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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法院一般會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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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法院一般會判離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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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法院不能判離婚

以下情況起訴離婚可以不判離婚: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