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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安置樓財產分割方式是怎樣的?

財產分割 閱讀(3.08W)

婚姻法安置樓財產分割方式是怎樣的?

一、婚姻法安置樓財產分割方式是怎樣的?

由於拆遷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樣化,房屋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以產權置換的方式取得的種類:

1、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此種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之後取得的,被拆遷房和安置房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此種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被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遷房與安置房產權調換之間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

5、被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以房屋補償的方式取得的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遷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時與其他家庭成員以房屋補償方式共同安置的拆遷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為其單位能夠支付該拆遷安置房供暖費等原因,父母才將承租人寫成了該子女的名字,婚後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齡、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為產權房的,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

此種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應酌情考慮該房產來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員享有的居住權利及享用父母工齡內涵的福利性、優惠性價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後因該房屋拆遷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權的,離婚時雙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與父母及其家庭成員共同以房屋補償方式安置的拆遷房,雖然結婚5年以上,離婚時未經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為其不是拆遷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權是基於拆遷安置協議取得的,這種居住權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限制房屋所有權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權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的規定。

(三)尚未辦理產權登記、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拆遷安置房在離婚和繼承案件中可以儘量採取調解的方式處理結案。

二、如何辦理離婚房產過戶手續?

1、準備離婚房產過戶材料:

①離婚判決書/離婚協議/離婚證及其影印件;

②房產證(如有共有證的,包括共有證);

③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影印件;

④房產登記申請書;

⑤委託人辦理過戶,除了以上資料還應該攜帶委託書及個人身份證明。

2、離婚房產過戶相關手續

申請人準備好過戶申請材料之後,需要到房管部門辦理離婚房產過戶手續。相關流程如下:

①在公證處辦理產權公正(有離婚判決書無需辦理),與此同時交付產權公證費;

②到交易中心辦理轉繪(即日完成);

③到房管局辦理免徵契稅申請(10個工作日完成);

④辦理析產登記手續(7工作日內完成)並繳登記費;

⑤取證。

若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居住的方式屬於共同財產,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就需要協商確定離婚後房屋的歸屬。由於房屋屬於無法進行實物分割的財產,故此最總協商的結果,一般是由一方享有房屋的產權,另一方享有享有獲得補償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