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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過錯方財產分割標準是怎樣的?

財產分割 閱讀(5.39K)

新婚姻法過錯方財產分割標準是怎樣的?

離婚往往涉及財產的分割,一般情況下離婚的話財產都是共同財產一人一半。不過也有例外的情況,比如由於一方的過失(外遇、家暴、重婚等)導致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情況下,財產的分配就要重新考量了。那麼新婚姻法過錯方財產分割規定是怎樣的呢?

一、新婚姻法過錯方財產分割標準是怎樣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實踐中,如果婚姻當事人調查收集到對方有婚外情的證據,足夠證據證明另一方有過錯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基礎上、分割財產時有所傾斜,多分財產,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有婚外情一方給付損害賠償金。 另外,遭受家庭暴力一方離婚時可以多分割財產。一般受害人能分到的共同財產不低於60%;如果加害方轉移財產的,受害方分割財產的比例不低於70%。

二、過錯的標準是什麼? 

一旦確立照顧無過錯方原則,以下問題必須予以明確:適用照顧無過錯原則的要件是什麼。我們認為:

(1)、存在過錯;

(2)、過錯性質嚴重;

(3)、導致離婚。

所謂過錯,在法律上,就是對法律義務的違反,包括對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違反。我們認為,這裡不應當包括對道德義務的違反。因為如果對違反道德義務行為施加法律責任,即等價於將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而且承認法律義務之外的過錯,就會存在一個何謂過錯有無穩定、公認的標準?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其實就是基於生活或者社會上的一般事務的過錯的價值判斷存在嚴重的不確定性,讓法官去自由裁量,一則責任太大,二則往往難令當事人信服,反而滋生後患。解釋還使用了“有悖善良風俗”的標準,何謂“善良風俗”,顯然需要主審法官嚴謹審慎予以判析。

三、《民法典》離婚財產的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給予補償原則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此條規定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就是指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時候,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及對無過錯方對分財產。此項原則根據地區的實際操作不同,沒有明確的定論。主要還是看法官是否認可此項分割標準

以上便是新婚姻法過錯方財產分割的規定資料,從中我們不難看出,《民法典》其實對我們婚姻中無過錯方式存在保護作用的,這也正好符合我國的傳統風情。本文是關於過錯方在離婚時財產的分割問題,如果是夫妻雙方均有過失,並提出賠償的,法院通常不予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