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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物業公司需要多少業主同意?

物業糾紛 閱讀(1.56W)
更換物業公司需要多少業主同意?
律師解析:更換物業公司,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具體更換方法如下:
1、業主依照法定程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2、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3、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並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