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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離婚財產車分割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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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離婚財產車分割是怎樣規定的

現在人們結婚的時候,像房子車子這都是一應俱全的。車幾乎已經成為家庭必備的代行工具。所以在離婚的時候,夫妻雙方不僅針對共有財產未進行分割,對房子車子等不動產分割也是大家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那麼我國婚姻法離婚財產車分割是怎樣規定的呢?小編將為大家做出詳細介紹。

、婚姻法離婚財產車分割是怎樣規定的?

離婚時分割一方或雙方的機動車,一般以汽車現價值為準,雙方對汽車的現價值達成一致的話,一方擁有機動車,給另一方折價款,如果雙方對汽車價值不能達成一致,則需要由法院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機動車進行評估,依據評估結果予以分割,特別提醒:由於現在北京機動車的搖號制度,導致出現許多夫妻雙方婚後購買的機動車掛靠登記在他人名下,那麼如果一旦發生離婚訴訟,由於涉及案外人利益,實踐中法院對該機動車則另案處理。

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可以看出在我國的婚姻法當中,在對汽車進行分割的時候,當事人可以對車進行折價,折價以後再按照共同評分的原則,將汽車折價的價錢分給另一方。如果當事人對這種方式有異議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會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裁決。夫妻共有財產分割的時候,一般情況下會秉著共同分割的原則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