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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 外遇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怎樣的?

財產分割 閱讀(1.53W)

新婚姻法 外遇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怎樣的?

近年來,我國各地離婚案件頻發,案發緣由有很多,諸如感情破裂、夫妻雙方長期處於異地或者是發現一方有外遇。在離婚時無一例外的需要進行財產的分割,根據司法實踐我們可以知道,不同的離婚緣由的財產分配原則是不一樣的,你是否知道民法典 外遇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方出軌,離婚財產的分割應遵循的規定:

1、雙方協商決定。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

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民法典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因為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此類離婚緣由的財產分割,採取的是協議為主的原則,在商定時,需要遵守男女平等的原則,同時還需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利益,有過錯的一方還需要就沒有過錯的一方一定的補償。當然,若僅是外遇,而沒有發生同居的,按照一般離婚的原則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