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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安家費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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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安家費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軍人安家費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區別

第一,概念和範圍不同。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婚後在實行共同財產制時,依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範圍的個人所有的財產。其範圍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該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但婚後購置的貴重飾品,摩托車、小汽車等生活資料,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如一方獲得的獎章、獎品,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等。當然,夫妻雙方也可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為約定先於法定原則。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仍適用法定財產製的規定。

第二,權利義務不同。夫妻對共同財產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即不分份額、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如一方擅自處分重要的共有財產,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給另一方配偶造成損失的,應由擅自處分的一方予以賠償。此外,夫妻雙方應平等地承擔家庭財產上的義務。家庭共同生活費用,應以夫妻共同財產負擔,不足部分則由夫妻雙方以個人財產分擔。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共同財產清償,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至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或妻可依自己的意願獨立行使所有權,無須徵得對方同意;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及個人財產所生債務,均應由夫妻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離婚財產需要進行平均分配在離婚的時候,如果一方有撫養孩子或者是贍養老人,那麼應該進行多分配,婚姻中,有過錯的一方應該進行少分配,雙方協議一致怎麼分配法院不干涉,但是協商不一致,法院會進行平均分配,或者是有過錯的一方少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