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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時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閱讀(1.76W)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如果是婚前就獲得的,也屬於軍人的個人財產;婚後獲得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軍人離婚時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