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交稅是怎樣的?

財產分割 閱讀(2.14W)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交稅是怎樣的?

一、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交稅是怎樣的?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情況下,所交納的稅種正常交納,一般包括契稅、維護基金和工本費等。在法律上來講,成年以後也就意味著獨立生存,意味著父母撫養義務的終結。但是在當今中國,深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中國父母對子女特殊的道德義務盛行,導致中國的孩子們成年並不代表獨立,相反,成年以後從父母那裡索取的反而更多。

首先,婚前父母出資為自己子女購房並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該房產屬於自己子女婚前個人財產,父母出資屬於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

父母未全額出資的,就夫妻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或付款部分進行分割,不影響房產歸屬。

其次,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子女購房並登記在子女夫妻二人名下的,該房產屬於子女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屬於對子女夫妻雙方的的贈與。

第三,婚後父母出資為自己子女購房並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該房產屬於自己子女婚內個人財產,父母出資屬於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

父母未全額出資的,就夫妻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或付款部分進行分割,不影響房產歸屬。

第四,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子女購房並登記在子女夫妻二人名下的,該房產屬於子女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屬於對子女夫妻雙方的的贈與。

二、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在當前我國是比較普遍的事項,一方面由於子女的經濟實力有限,無法負擔過高的房價,另一方面父母也為子女的生活幫個忙,減少子女的生活壓力。有關交稅的情況應當與正常的購房交稅沒有什麼區別,無法就是房產證上寫父母的名字還是子女的名字,交稅都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