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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子女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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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子女名下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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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屬於子女一人,父母將不動產登記在子女名下是贈與

這種觀點的依據在於: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即房屋的所有權在法律上應以登記為準。既然父母已經以其子女的名義購買了商品房,並辦理了相關登記手續,那麼房屋的所有權人就是其子女,而不是父母,這樣登記的房產自然不能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再進行分割。

四、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實際控制人為父母,該房產的真正權利人為父母

這種觀點的依據在於:物權公示原則是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需有可取信於社會公眾的外觀表現形式,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我國目前採用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公示方式為登記。但不動產物權的登記應區分外部效力和內部效力。對外效力是指基於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一旦不動產物權經登記,善意第三人基於對登記的信賴與登記權利人發生的不動產交易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內效力則應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正權利人。在司法實踐中,不少夫妻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後,將房產登記在子女一人名下,但這並不能完全證明房屋的真實產權人即為該名子女,而應考量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通常將該房屋視為夫妻及子女共有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八條和第一百二十九條分別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係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因此,以小孩名義購房寫房產證上寫的是小孩的名字,則小孩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作為父母的夫妻均無權處分。

已經過戶到子女名下的房產,不可再進行分割,但有可能獲得該房屋的使用權。法院判定子女撫養權會考慮子女意願、年齡和夫妻雙方誰能夠給子女更好的生活環境等各種條件。有爭奪撫養權需要可聯絡律師365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