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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子女結婚後出資購房離婚時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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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子女結婚後出資購房離婚時怎麼算?

問:A與B經戀愛後於2008年登記結婚。剛結婚時A、B同A的父母一起居住。後來由於生活習慣等原因,四人之間多次出現不便及矛盾。經協商,四人一致同意:由A的父母出資在同一小區內另行購買了一處房產,給A與B兩人居住,但該房產的房產證上只登記了A的名字。同時,四人還去公證處就房屋出資及產權歸A一人所有的事宜進行了公證。今年5 月,A與B因性格不合協議離婚,在財產處理上就上述房屋的分割發生了糾紛,A認為該房屋應歸其一個人所有,B則認為該房屋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兩人爭執不下,遂向律師諮詢,B是否可分得該房屋的部分產權?

律師解答:本案涉及的是父母在子女結婚後出資購房的房屋產權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才能依法予以分割。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則該房屋屬於一方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本案中,房產證上登記的是A一個人的名字,且A的父母在出資購房時還去公證處做了公證,這些足以證明&nbsp;A父母出資所購房屋是對A的個人贈與,不作為A、B婚後的共同財產。所以,B在與A離婚時,無權要求就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nbsp;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