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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處理的撤銷都有哪些規定?

財產分割 閱讀(6.74K)

離婚財產處理的撤銷都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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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除了是夫妻雙方關係破裂外,他們的經濟在經過財產分割後也再無關係。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已辦離婚手續的夫妻要求撤銷原先的財產分割,那麼關於離婚財產處理的撤銷都有哪些規定?下面就由本站的小編針對此問題做相關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二、離婚財產分割撤銷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1、撤銷離婚協議的內容僅限於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或者因離婚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

2、撤銷之訴應當自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出。這裡的一年從何時開始計算?我們認為,離婚協議在民政部門登記後方可發生法律效力,是一種附條件生效的協議。所以這裡的一年期限應當自登記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3、訴請撤銷的法定理由是訂立離婚協議時存在一方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不在訴請撤銷的法定理由範圍之內。

綜上所述,離婚財產處理的撤銷在離婚後的一年內才有法律效力,這主要是因為撤銷權的行使時限大概是一年。所以夫妻雙方在離婚後如果覺得財產分割不公的,可以在一年內提出異議,申請行使離婚財產分割的撤銷權。如果您還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本站網站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