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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雙方外籍離婚訴訟辦理的規定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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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雙方外籍離婚訴訟辦理的規定都有哪些?

首先,如兩個人都為外籍,而居住地是中國並在中國結婚的情況下離婚是可以辦理的。那麼雙方外籍離婚訴訟的具體規定是怎樣的呢,跟普通的離婚訴訟相比,流程較為繁瑣,需要的手續也較多。下面將給大家一一分情況介紹。

外國人在中國離婚主要涉及到涉外離婚的管轄權問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雙方均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國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國,人民法院有權管轄。由此可知,外國人能否在我國提起離婚,主要看配偶一方是否居住在中國。雙方均系外國人,不論是自願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律按我國訴訟程式辦理。如果被告一方對我國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則視為承認我國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但如果對方提出異議,或不應訴答辯,且原婚姻締結地不在國內,我國法院一般不會對雙方為外國人的離婚問題作出判決,除非原婚姻締結地在國內,國外法院以婚姻締結地為連結點為由,拒絕受理其公民的離婚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就離婚問題已協議一致,一般國內法院可以受理製作調解書,一般外國法院對中國調解書經過法定程式是承認的,當然也可能有些國家不承認中國調解書。

外國人之間辦理離婚,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不論雙方是自願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律按訴訟程式辦理。按照此項規定,離婚當事人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2)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規定,由我國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訴訟,適用我國婚姻法和其他有關的政策法律規定。

(3)涉外離婚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而另一方當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決後,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不予准許;但兩國共同參加或者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外,夫妻雙方均系外國人,在國外要求離婚的,應當向居住國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我駐外使領館一般不予受理。如他們原先在中國或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現在因某種原因,居住國有關機關不受理時,我駐外使領館可以參照華僑離婚案件所規定的精神受理。

在中國雙方外籍離婚訴訟辦理的規定有哪些?這個問題首先跟夫妻雙方是否至少有一方在中國定居息息相關如滿足則可以給出判決,具體的規定要分情況。以上已給出詳細的分析和解釋,並列舉了相關的法律條例,如需進一步的瞭解請線上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