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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處分本人個人財產的規定有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1.16W)

離婚協議處分本人個人財產的規定有哪些

離婚協議處分本人個人財產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1、《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為無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2、《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5、《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類問題的處置本身就會存在較多的分歧,一旦自己不能合理的解決就會造成有關的當事人的利益出現損失,但是更為重要的就是自己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進行有效的協商,這樣事情的處理就不會出現問題,不過在實際的運用中會有不少的爭議,自己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