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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3W)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在婚姻家庭糾紛中,財產分割問題是司法實務中經常需要處理的問題,財產分割也是雙方經常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方面。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在婚姻家庭糾紛的處理中是分割財產的關鍵。夫妻共同財產有法定共同財產和約定共同財產之分。本文只就法定共同才財產的範圍作詳細介紹。

一、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在無約定或約定無效、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贈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對於下列情況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劵所得的利息或用於儲蓄產生的利息,由於利息收益是債劵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2)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劵、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的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由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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