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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財產的內容有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1.68W)

一、夫妻共有財產的內容有哪些?

夫妻共有財產的內容有哪些?

夫妻共有財產的內容包括夫妻在結婚之後正常上班拿到的工資或者合理範疇內的酬勞等,或者夫妻一起開店和創業而獲得的各種收益,只要是結為夫妻之後所產生的各種用於基本生活上的金錢利益都會被算作是夫妻一起努力賺取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有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擴充套件資料:

1、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如工資、承包收益及從事多種經營的收益等。

2、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繼承、遺贈、贈與和其他合法途徑(如股息、利息、紅利、專利權所得、稿費等)所得的財產。

3、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財產,如果結婚多年(審判實踐中一般掌握10年以上),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修繕的,轉化為夫妻共有財產。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可視為共同財產。

5、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應推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如夫妻雙方對某項財產的歸屬有爭執,主張權利的一方未提出確鑿證據的,一般按共同財產處理。

6、結婚登記時,一方或雙方父母贈與雙方的現金或為雙方購臵的傢俱用品以及親友送給雙方的結婚禮物,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

7、婚後購臵的貴重首飾,價值很大的圖書資料,以及摩托車、拖拉機、汽車等生活、生產資料,雖屬個人專用,也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8、工商業個體戶、農業責任田的承包戶和專業戶,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當年收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上的投資,均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男女只要成為了夫妻就會以一個家庭整體面向社會生活和相互支援,所以一般的開銷都是以家庭作為中心的,所以夫妻在此期間賺取的錢財都可以當作是為了支撐生活的收入,除非是約定好的形式否則都會在離婚時將其部分的財產都作為共同部分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