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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宣告書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1.85W)

放棄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宣告書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放棄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宣告書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放棄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宣告書應當寫明承諾事件的具體內容、人物基本資訊、放棄的哪些權益,並署名即可,沒有固定的格式,不過這類東顯失公平,法律不一定認可,最好公證一下。只有書面承諾,形成文字性的贈與協議才是符合法律的。我國的婚姻法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

二、司法解釋

共同購買,共同付款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然後放棄了,但是也屬於共同財產的。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法定財產製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製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製包括了17條規定的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18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製。

如果某一方宣佈放棄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即發生離婚行為時放棄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分隔權,這是法律上是可以被承認的,也是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具相關的宣告材料,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如果沒有公證的話,可能不可以作為離婚時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有效法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