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特點有哪些內容?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
3、夫妻之間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
4、夫妻之間依《婚姻法》的規定採取書面約定形成規定的財產
5、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6、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
7、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規定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應當指出,這裡面的工資包括指工資總額。根據國家財產局1990年第一號令《關於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工資總額包括: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生收益。如果只是有價值評定但是沒有實際投入市場產生收益就不屬於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這裡不包括明確只屬夫妻一方的贈與或遺贈。比如說,男方父親臨終前留下遺囑,特別指明其過世後所留財產只給於男方一人所有,則該部分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女方不能享受權益。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婚姻法解釋(二)中明確了“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財產的範圍: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為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如果用於了投資,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財產。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住房補貼、公積金好理解,就是發到手上了或打到戶頭上了。
3、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綜合上面所說的,我國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有明確規定的,必須要在續存期間所得到的財產才能算為共同財產,而且雙方有約定的話,必須要有書面的協議才能進行確定,所以,對於共同財產還是需要雙方進行協商,這樣對於雙方來說也是比較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