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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無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是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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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無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是包括哪些

無效婚姻其實在當初就註定給以後的生活埋下了很多的隱患,就像是國家禁止近親結婚的這件事情,是因為多半的近親結婚所生下來的孩子確實都是有畸形或者智力等方面跟普通孩子是不一樣的,因此,立法支援無效婚姻的這種做法的實際意義非常重大。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我國無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是包括哪些?

一、我國無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是包括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在法律規定的可以申請婚姻無效的情形中,並不包括結婚程式不合法這一條,因此因結婚程式不合法是不能申請婚姻無效的。

二、哪些人可以申請婚姻無效?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綜上可知,要是當事人的結婚程式不合法的話,那麼是不能申請婚姻無效的,因為這並不屬於《民法典》規定的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

由此可見,我國無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是包括開篇提到的近親結婚,以及同時違反人倫道德跟法律規定的重婚,還有小編最近整理的案件就是結婚以後才知道另一半是艾滋病攜帶者,在農村比較普遍的,孩子還未滿18歲,只是舉辦了結婚儀式的這一種婚姻都屬於無效婚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