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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精神病人的財產分配原則是怎樣的

財產分割 閱讀(5.86K)

離婚精神病人的財產分配原則是怎樣的

一、離婚精神病人的財產分配原則是怎樣的

與精神病人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原則上應該一人一半,但是需要考慮精神病人一方離婚後的生活問題,通常會多給與部分的補償。在我國法律中將精神病人稱作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無行為能力人。擁有財產是事實行為,精神病人具有權利能力,所以可以擁有財產。

二、精神病人的權益

首先,要維護精神病人的人權。精神病人是受疾病侵害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加以欺辱、歧視或虐待。對精神病人的工作和生活應予以妥善的照顧。當疾病得到控制時應對之採取過渡性康復措施,以利逐步恢復原有工作。對精神病患者的婚姻問題應區別情況,分別對待:對現症患者不能婚配;已經治癒者則應准予登記,但須進行婚前的例行檢查;對有明確遺傳傾向的重精神病患者則應勸說其節制生育。

為了維護精神病人的人格尊嚴與合法權益,國家對傷害精神病人並形成嚴重後果者,對姦汙精神病患者以及唆使、挑動精神病人肇事者均應繩之以法。

三、離婚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精神病人依舊是有人權的公民,他只是受疾病侵害,如果與精神病人離婚的,那麼離婚財產在原則上還是遵守一人一半的原則均等分割,有特殊情況的也有不均等的時候,而且精神病人也有權利,是可以擁有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