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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財產分割 閱讀(3.34W)

精神病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一、精神病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還是應該平均分割,特殊情況在精神病人在離婚訴訟中均屬於一方生活困難法律規定的情形,對方在離婚時應予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款項或者一定的財產,以保障精神病人在離婚後的正常生活,維護社會的秩序。被確認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幾種情況,均屬於一方生活困難法律規定的情形。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法院判決離婚。法律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根據以上規定:下列情形下夫妻一方犯有精神疾病法院應判決離婚:

(一)一方在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久治不愈,另一方提出離婚的;

(二)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三)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離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應首先解決好精神病病人的監護人、生活起居等問題,絕不能因離婚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離婚,是處理解決夫妻身份問題,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人是不能代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也應當尊重其權利,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係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二、與精神病人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一)確定精神病人的標準

離婚訴訟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由於其作為當事人主體之特殊性質,更應注重對精神病人相關權益的保護,這也與法律“公正、公平”的精神相契合,從而讓精神病人生理上的缺陷能在法律上得到圓滿。確定精神病人的標準如下:

1、完全不能辯認自己的行為的;

2、不能完全辯認自己的行為的;

3、有時能夠辯認,有時不能辯認自己的行為的。

離婚不管是哪一方,法律都會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進行離婚財產的分配,但也有特殊情況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財產的情況,而對於一方患有精神病的,那麼需要確認患者是否可以辨認自己的行為,是否可以自理生活,然後才能確定財產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