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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標的額收費標準與是否涉及到財產糾紛有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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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費標的額收費標準與是否涉及到財產糾紛有關嗎?

訴訟費標的額收費標準與是否涉及到財產糾紛有關嗎?

訴訟費標的額收費標準是根據財產糾紛的數額來制定的,一般來說爭議財產數額越大的,需要支付的訴訟費也就越多,由於在司法實踐中,訴訟標的變化的情形也是比較常見的,故此案件在審結之前,有可能法院還會向當事人追繳訴訟費。

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應該根據具體的案由和訴訟金額,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標準,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經濟糾紛屬於財產性訴訟,以標的額為基準,按比例分段累計計算訴訟受理費。

二、當事人應當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含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部分再審案件受理費。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包括: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對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下列四種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

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情形包括: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

(二)申請費。當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1)申請執行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公示催告;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6)申請破產;

(7)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8)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本項費用由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法院交納工本費。

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是分段進行的,對於爭議標的價值低於五萬元的,不會額外的收取訴訟費。此類費用,一般都是先由提起該訴訟請求的主體現行墊付,若是最終其起訴成功,那麼可以請求敗訴的一方支付訴訟費,並且也可以向其主張其他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