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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環境監察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是如何規定的?

環境行政處罰 閱讀(1.73W)

一、陝西環境監察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是如何規定的?

陝西環境監察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是如何規定的?

《陝西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為進一步規範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陝西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內容,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自由裁量權的含義〕 本規則所稱自由裁量權,是指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和幅度內享有的自主決定權和處置權,在綜合考慮相對人的主觀過錯、違法情節、違法後果、改正態度和措施等因素後,合理確定處罰種類、幅度。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省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受委託組織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事實原則〕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和環境標準,對違法行為處罰與否以及處罰的種類、幅度進行綜合分析和裁量,並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對於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後果相當的違法行為,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五條〔公平公正原則〕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程式正當原則〕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程式正當原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法定程式。

第七條〔法條適用規則〕 對於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優先適用法律效力層級高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效力等級相同的,可以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

第八條〔處罰的適用〕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應當並罰的,不得選擇適用;規定可罰的,可以選擇適用。對違法情節輕微,配合調查並主動及時改正,危害後果較小的,不予處罰或給予從輕處罰,其它應當予以處罰。

第九條〔自由裁量基準制度〕 實行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本規定所稱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是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裁量的處罰種類和幅度,依照過罰相當原則,細化為若干裁量階次,每個階次規定一定的量罰標準,以確保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制度。

第十條〔處罰幅度〕 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有一定幅度的,在實施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參照《陝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選擇適用合理的罰款幅度。

對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可按法定處罰幅度最低限處以罰款。

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在法定處罰幅度以內選擇適用較輕的處罰,但所處罰款不得低於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

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可在法定處罰幅度以內選擇適用較重的處罰,但所處罰款不得高於法定處罰幅度的最高限。

依法應當減輕處罰的,應在法定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處以罰款,但所處罰款不得低於法定處罰幅度最低限的50%。

第十一條〔不予處罰的情節〕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主動減輕或者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的。

第十三條〔從重處罰的情節〕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法定幅度內從重處罰:

(一)對環境違法行為在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

(二)違法行為已經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影響;

(三)隱匿、銷燬違法證據的;

(四)拒絕執法人員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五)對違法行為不主動整改,或在發生汙染事故後不採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或試圖逃避法律責任的;

(六)重複實施同一違法行為,或者在責令整改之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對證人、舉報人或者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八)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大的嚴重的違法行為;

(九)違法行為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

(十)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四條〔自由裁量稽核制度〕 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稽核制度。調查機構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建議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要說明理由並附相應的證據材料。

案件調查機構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後,由本單位法制工作機構進行稽核。如未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說明理由並附相應的證據材料的,或者相應的證據材料不足的,法制機構退回調查機構補正。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說明理由制度〕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說明理由制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受委託組織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是否採納以及處罰決定中有關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予以說明。

第十六條〔集體討論〕受委託組織應當成立環境案件審查小組,負責委託許可權範圍內的環境案件審查。

第十七條〔不當問題糾正〕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受委託組織應當定期對本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行使不當的,應當責令糾正並予以通報。

第十八條〔責任追究〕 因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過錯責任。

第十九條〔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定〕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或者修訂之後及時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執行基準。

第二十條〔以上及以下的範圍〕 《陝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中所稱“以下”“以上” 包括本數或該限數。

第二十一條〔法律適用不一致的〕 本規則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陝西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分類

根據現行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可將自由裁量權歸納為以下幾種:

1、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它包括在同一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不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

2、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選擇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權的權力,它包括作為與不作為。

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有相當數量的行政法律、法規均未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這說明行政機關在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餘地。

4、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

5、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嚴重的”這樣語義模糊的詞,又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這樣行政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權。

6、決定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對具體執行力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有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環境處罰案件之後,若是經過審理,發現需要對實施了環境汙染行為的主體給予行政處罰,那麼在確定處罰的種類、處罰的輕重等事宜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