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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複議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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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行政複議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環境行政複議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一) 行政處罰決定;

(二) 限期治理決定;

(三) 排汙許可證的發放決定;

(四) 基建專案審批決定;

(五) 工業專案審批決定;

(六) 第三產業專案審批決定;

(七) 環保施工許可證發放決定;

(八) 汙染防治設施驗收決定;

(九) 市環境監察支隊徵收排汙費決定;

二、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區別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複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範圍,應當適用《行政複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式不同。行政複議適用行政複議程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式。行政複議程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式複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複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範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對於受理範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複議法》的受案範圍要廣於《行政訴訟法》。此外,《行政複議法》還規定對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範性檔案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監督,且各有所長,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現代國家一般都同時創設這兩種制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或將行政複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由當事人選擇救濟途徑,或在當事人選擇複議救濟途徑之後,仍允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相對人對於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認為侵害到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要在合理的期限內向有行政複議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提起復議申請,而且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提起,超過時效的複議機關有權不予受理,對於在時效內提起的複議申請,複議機關應當受理並且做出審查。

行政複議是行政相對人對於行政行為不服,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權益,依照法定程式向由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複議機關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做出審查,行政複議具有行政監督和行政救濟的作用。行政複議相當於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增加了一種監督方式,並且屬於公民監督,這樣的監督方式有利於行政機關在實施行為時更加的公平公正,同時也可以有效的維護人民權益。

行政複議,是針對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監督的其中一種救濟方式。除了行政複議,還包括行政訴訟,行政訴訟一般發生在行政複議之後,但是也大量存在當事人不申請複議,直接起訴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