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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的情節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 閱讀(1.55W)

一、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的情節有哪些?

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的情節有哪些?

有關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體現在《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

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六條

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綜合、全面考慮以下情節:

(一)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汙染、生態破壞以及社會影響;

(二)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四)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物件;

(五)違法行為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二、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不予和從輕處罰的規定

《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行政處罰量基準(試行)》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處罰:

(一)環境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環境違法行為,及時採取合理措施的;

(三)環境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期限,從環境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狀態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一)無汙染物排放、排放汙染物未超過排汙許可(臨時許可)證規定或者無排汙許可(臨時許可)證排汙但排放汙染物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

(二)排放汙染物超過排汙許可(臨時許可)證規定0.5倍(其中,噪聲超1分貝、pH值超0.5個pH單位、第一類汙染物超0.2倍)以下,或者無排汙許可(臨時許可)證排汙但排放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0.5倍(其中,噪聲超1分貝、pH值超0.5個pH單位、第一類汙染物超0.2倍)以下的;

(三)主動消除或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四)初次發生環境違法行為且無主觀故意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有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行使的,違法人員因行政違法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是需要從嚴來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甚至還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