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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環境水汙染行政處罰罰的標準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 閱讀(1.98W)

一、對環境水汙染行政處罰罰的標準是什麼?

對環境水汙染行政處罰罰的標準是什麼?

汙水綜合排放標準不達標應該得到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二、法律規定是什麼?

《限期治理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排汙單位的汙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標”);

(二)排放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汙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總量”)。

第三條 【不適用情形】 排放水汙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規相關條款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不適用限期治理:

(一)建設專案的水汙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根據《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處罰。

(二)建設專案投入試生產,其配套建設的水汙染防治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執行的,根據《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處罰。

(三)不正常使用水汙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閒置水汙染物處理設施的,根據《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

(四)違法採用國家強制淘汰的造成嚴重水汙染的裝置或者工藝,情節嚴重的,根據《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有水汙染的話,那麼應當及時地予以治理。當然這樣的一種水汙染,如果是企業或者是自然人所造成的,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比如說限期責令改正,還有就是對此進行行政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