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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條例行政拘留的情形包括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 閱讀(1.31W)

中國的孩子從小就被教育要保護環境,確實,保護環境是我們國家現在面臨的嚴峻問題。因此,我國對於破壞環境的一些行為也進行了行政上的處罰。比如說行政拘留,那麼環保條例行政拘留的情形包括哪些?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環保條例行政拘留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環保條例行政拘留的情形包括哪些?

《環保法》第六十八條 因政府部門多種違法行為而造成環境出現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此外,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無證排汙拒不整改等4類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不僅如此,據環保部最新發布的訊息顯示,全國338個地級及以上城市共1436個監測點位,將全部開展空氣質量新標準監測,並在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空氣質量資訊釋出平臺上公佈,滿足公眾環境知情權。

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環境違法案件行政拘留的實施,監督和保障職能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尚不構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第三條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建設專案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達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後,再次檢查發現仍在建設的;

(二)現場檢查時雖未建設,但有證據證明在責令停止建設期間仍在建設的;

(三)被責令停止建設後,拒絕、阻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的。

第四條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達責令停止排汙決定書後,再次檢查發現仍在排汙的;

(二)現場檢查雖未發現當場排汙,但有證據證明在被責令停止排汙期間有過排汙事實的;

(三)被責令停止排汙後,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具有環境保護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的。

第五條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是指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汙染物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

暗管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定的排汙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臨時排汙管道;

滲井、滲坑是指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

灌注是指通過高壓深井向地下排放汙染物。

第六條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篡改、偽造監測資料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是指篡改、偽造用於監控、監測汙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動監測儀器裝置的監測資料,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反國家規定,對汙染源監控系統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或者對汙染源監控系統中儲存、處理、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造成汙染源監控系統不能正常執行的;

(二)破壞、損毀監控儀器站房、通訊線路、資訊採集傳輸裝置、視訊裝置、電力裝置、空調、風機、取樣泵及其它監控設施的,以及破壞、損毀監控設施取樣管線,破壞、損毀監控儀器、儀表的;

(三)稀釋排放的汙染物故意干擾監測資料的;

(四)其他致使監測、監控設施不能正常執行的情形。

首先,這個行政拘留,包括對環保工作人員的行政拘留。也就是說,加大了對相關的責任人員的行政追究力度。其次就是對破壞環境的相關企業進行行政拘留,破壞環境的企業是需要具有主觀上的過錯,並且有實際的破壞行為。